第506章 工商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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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心夔在洋务上的见识不如郭嵩焘。肃顺忙于政务,心思都围着咸丰转,更不可能闲下来留心洋务。两人都表现出很强的兴趣,示意郭嵩焘讲下去。 郭嵩焘定1定神,说道:“要鼓励工商业,要提高商人地位,就要从根本处入手,首先修改法律。英吉利国、法兰西国鼓励工商,为此修订了完善的法律,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。 “修改法律,首先要明确财产权,尊重财产私有。我国之《大清律》,前后经历康熙、雍正、乾隆3朝修订。高宗御览鉴定后,正式‘刊布中外,永远遵行’。 “法律之外,又有判例,合称为《大清律例》。《大清律例》每5年1小修,十年1大修,至今已经相当完备。其精妙繁复,包罗万象,实乃历代律例之集大成者。 “然则,律例虽好,却承袭传统,致力于维护小农社会,对工商业发展极为不利。譬如,《大清律例》明确规定,‘凡祖父母、父母在,子孙别立户籍,分异财产者,杖1百。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,分异财产者杖8十。’ “这种规定,理由冠冕堂皇。《大清律例》上专门有解释,说是‘祖父母、父母在,子孙不得私财,礼也。居丧则兄弟犹侍乎亲也,若遂别立户籍,分异财产,均为不孝,故有杖1百、8十之罪。仍令合籍共财’。 “有此规定在,民间的财产都聚合在家庭,乃至家族手中。有志之士若想兴办工商业,必须得是1家之主。若非1家之主,谁敢背上不孝的骂名,谁敢承担‘违逆父命、分异财产’的罪名? “由是观之,不废《大清律例》,何以发展工商?” 废除《大清律例》